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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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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00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为规范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有关信息的整合、共享,现将委托国家局通信信息中心编制的《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试行)-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1》、《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数据元素编码(试行)-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2》,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中的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1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2


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二○○四年八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行政、企事业、中介单位的编码标准。
本指导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各级行政、企事业、中介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二、术语和定义
(一)国家局: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省级行业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地(市)机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市)级行业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师)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四)县级机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行业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团)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五)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机构。
(六)单位: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应的独立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三级法人单位、延伸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中介);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单位。
三、编码原则
惟一性:在一个单位名称编码标准中,每一个编码对象有且仅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惟一地表示一个编码对象,行政区划代码及行业码等使用国家标准编码;
合理性:结构要与信息系统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扩充性:必须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简单性:结构简单,长度精短,以便减少代码赋值的差错率,节省存储空间和提高计算机的处理效率;
实用性:代码尽可能反映编码对象的特点、属性和可检索性,有助于记忆,方便使用;
规范性:代码的类型、结构以及编写格式统一。
四、编码方法
(一)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要求使用符合法律定义的、完整的正式中文简体全称。
(二)单位编码方案







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统一为17位,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为行业代码、第3-4位为省区代码、第5-8位为地市县码、第9-13位为单位顺序码、第14-15位为经济类型码、第16位为单位特征码、第17位为异地码。具体取值情况说明如下:
行业编码2位,编码第1-2位。描述单位所属行业的代码。编码原则引用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取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前两位。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94。
特别说明:由于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爆器材行业等在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没有特定的代码,在此,暂定其代码如下:
危险化学品行业—99
烟花爆竹行业—38
民爆器材行业—64
行政区划代码6位,编码第3-8位。描述单位隶属独立法人所在的行政区划代码的代码。编码原则引用GB/T2260《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如:安徽—340000,淮北市濉溪县—340621。
单位顺序码5位,编码第9-13位。用于在某一地区所辖单位的顺序编码,编码原则:单位顺序码的前两位用于集团公司编码或者对应县下属乡镇编码,乡镇编码由50起始;后三位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编码或乡镇所属单位编码。如:某矿业集团—02000,下属某某矿—02001,某乡镇企业—50001。
经济类型码2位,编码第14-15位。编码原则见GB/T 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如:内资-10,国有全资-11,股份合作-13,港、澳、台投资-20,内地和港澳台合作-22,国外投资-30,中外合资-31,外资-33等。
单位特征码1位,编码第16位。如:1-基建,2-生产,3-运输,4-储存,5-中介,6-事业,7-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9-相关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机构,0-安全生产委员会。
异地码1位,编码第17位。用于标识单位的所在地情况。“0”表示下属单位与集团公司同在一个行政区划,“1” 表示下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划。
特别说明:当异地码为“1”时,使用辅助码表说明,辅助码表结构如下:

数据项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 17
单位名称 字符 30 填写单位标准名称
实际所在行政区划码 字符 6 同“行政区划代码”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
数据元素编码(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二○○四年八月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数据元素的编码标准。
本指导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各级行政、企事业、中介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二、 编码方法
(一)目的
数据元素的编码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数据进行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数据字典,在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领域内,实现高度信息共享。
(二)方法
数据元素分类采用了线分类法,将指标体系划分为门类、大类、小类、亚小类和顺序码五级。与此相对应,本体系编码主要采用层次编码法:






数据元素的编码为11位阿拉伯数字,包含:行业码、大类码、小类码、亚小类码、顺序码。
三、 编码原则
(一)行业码
行业码共2位,编码第1-2位。用于说明此数据元素描述的行业。编码原则引用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取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前两位。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94, 危险化学品行业—99,烟花爆竹行业—38,民爆器材行业—64。
(二)大类、小类、亚小类及顺序码
大类、小类、亚小类、顺序码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4层9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大类由两位数字表示,从 0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9;小类由两位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升序编码;亚小类由两位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升序编码;顺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从001开始按升序编码。
在大类码中暂有下列定义:
01— 基本情况
02— 综合指标
03— 安全生产远程监测系统技术方案
04— 地理信息系统
在顺序码中有下列定义:
001-记录ID
002-单位名称编码
003-单位名称
举例说明:
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中“06010202002”的解释如下:
“06”表示行业码——“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01”表示大类——“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
“060102”表示小类——“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中的“煤矿图形元素分类代码”
“06010202”表示亚小类——“煤矿图形元素分类代码”中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06010202002”表示具体指标顺序——“矿井通风系统图”中的煤矿“单位名称编码”。
注:
如果大类或小类或亚小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十一位。各层尽可能留有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模式(一)

蔡英杰


关键词:煤炭整合 矿产整合 模式 托管


托管


1、法律含义


  从法理角度来看,托管是指出资者或其代表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包括经营权和处置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另一家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经营或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与受托方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托管经营的实质是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资本营运效益。企业托管经营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托管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主体

  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业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企业的出资人。而托管方当事人一般为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与被托管企业处于同一行业,或者二者的行业具有上下游等关系。

(2)托管合同效力

  在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虽然是企业实际上的经营人,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被托管企业大多是以自身名义与直接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因此,从法律上讲,托管经营的后果应当由被托管企业承担,这才符合委托关系的实质。故,托管只是内部合同,只是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当事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通常不能发生对抗托管关系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委托方及受托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见下表:


委托方权利:

a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

b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

c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

d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

委托方义务:

a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

b指示义务: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

c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

受托方权利:

a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

b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

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鹰府发〔2007〕13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
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推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
第四条 由市政府负责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评议、复核等相关工作,居委会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评议、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七条 2007年度,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当年商品房开发指标总量20%的比例(不包括拆迁还建房),今后每年市政府根据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比例。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第八条 市房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要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址,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建设创造条件。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用地计划和规划设计等情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项目意见书报市政府核准,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年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般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市房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设计合理、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指导意见》执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确保住房规划、建设和质量,并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供应价格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列入开发成本,小区外的市政配套设施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减免项目及标准按上级有关精神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布执行。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为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购房户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优先向购房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第五章 价 格 管 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是以市区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积蓄,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2007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今后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市政府根据市区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确定并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定价出售,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每年度公布的最高限价。
第六章 收入标准和面积标准
第十九条 2007年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确定为9400元(含94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为低于15m2(含15㎡)。今后每年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销售原则和申购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布、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审查采取居委会、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
(一)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二)家庭收入低于当年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的;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标准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烈属、伤残复退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孤寡老人。
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家庭)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年龄男28、女26周岁以上的大龄未婚青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单身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二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购成本价公房(含从外地调入,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四)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不愿退出的;
(五)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第八章 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价格等,市房管部门统一安排供应计划,未经安排计划的不得销售。市区居民自发布信息之日起30日内申请购买,超过期限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予受理。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手续。
(一)评议申请
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出评议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居委会领取《鹰潭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以下简称《评议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居住现状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情况等。向居住地居委会提交《评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2、婚姻证明。
3、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说明。
4、住房情况证明。应提供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从外地调入、家庭成员在外地的住房情况证明需当地房改部门加盖公章;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6、其他。
申请人是烈属、伤残复退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孤寡老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委会评议、初审、公示
1、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评议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小组进行评议。评议范围应当包括: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或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民小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并加盖公章送居委会。
2、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主要评议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
3、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居委会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作出审查意见,加盖公章,一并将申报材料报区人民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复审、公示
1、区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指定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申请人填写《鹰潭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购房申请表》),并组织调查、评议、复核。
2、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进行调查,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在《购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将复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3、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的审查班子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区人民政府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5、区人民政府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作出审查意见,在《购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鹰潭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区管委会的复审、公示参照区人民政府复审、公示程序进行。
(四)市人民政府审批、公示
1、市人民政府接到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市房管部门调查核实。
2、市房管部门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有疑义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完成核查后,作出核查意见加盖公章,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3、市人民政府对核准结果无异议的在政府网站和《鹰潭日报》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市房管部门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核实。
5、市人民政府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作出审定意见,并在《购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定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五)发放《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
市房管部门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申请人发放《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以下简称《摇号通知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分类摇号排序
1、市房管部门根据每期房源供应计划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数、家庭人口、住房困难程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制定具体销售方案,确定各类的住房供应比例。
2、市房管部门根据每期的销售方案公开摇号,确定取得购买资格家庭的选购顺序。摇号应公开进行,并由监察、公证人员监督和公证,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接受社会监督。
3、市房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以下简称《购房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可以选购的顺序、房型、面积标准、购房期限,并报市政府备案。
(七)选房、办证
1、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由市房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配合、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持有《购房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分类、排序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依次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认购,并按核准的面积、房款签订《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按规定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自核发《购房通知单》之日起40日内未选购房的视为弃权,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2、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一旦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报时候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无论日后是否分家居住,两年内均不得再次申购。
(八)对已中签但申请人无力购买的房源,应实行政府收购作为廉租住房,由政府组织统一摇号排序,按序分配给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租住。
(九)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对持有《摇号通知单》但未中签的申请人家庭,在一年内有效,可以直接参加下一轮摇号,超过一年的须重新审批。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
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退出采用政府按原价收购的形式实现,收购时不考虑折旧、利息、装修等因素。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收购:
(1)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权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退出一套的;
(5)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
(6)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符合第(1)、(2)、(3)、(4)项规定的,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市房管部门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鹰潭市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
符合第(5)项规定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合同》、抵押人同意处分协议书或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符合第(6)项规定的,购房人应当征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
2、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同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缴交标准按《住宅共同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福利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市房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必须就住房性质、用途、权限、违约、回购、退出等作出具体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以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第二十七条 对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如已购买了本细则所指的经济适用住房,今后不能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向个人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购买。
第二十九条 与经济适用住房相配套的非住宅及经营性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开发成本价收回,房地权属归政府,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九章 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十条 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特殊困难群体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用。具体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需求,确定年度资金总额并明确来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市政府收取的直管公房部分租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预算补足。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维修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现有旧住房、空置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空的公有住房;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退出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程序执行。由市房管部门每年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换购情况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房和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房管部门应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查处;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租给廉租住房,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承租资格),并收回已购(已租)住房,注销其住房所有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承租);不能收回的,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减免的租金),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全过程监督,对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房改方案执行的驻鹰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自行解决本系统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四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单位自建住房的出售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执行,供应对象和销售管理按鹰府发[2002]2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